杭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17)浙8601民初1754号
原告:杭州布洛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高地社区1幢2楼。
法定代表人:杜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方晨,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赤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1911号博邑商业中心1幢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浙江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赤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杭州布洛涅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8733元”合并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布洛涅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布洛涅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杭州布洛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