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价值:
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5日,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电视剧合作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电视连续剧《男人帮-朋友》,其中原告出资1200万元,被告xx公司出资4800万元,被告xx公司保证原告享有20%的投资收益,且被告xx公司应当在2016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投资及收益款项1440万元。上述合同订立时,作为被告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被告xx向原告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对被告xx公司在《电视剧合作合同书》中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我方胜诉,附上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