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足迹: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福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
  •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绍兴市人民法院
  • ...
  • 2021-06-11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原告撤诉
    律师价值: 原告申请的著作权作品,我方在其它第三方图册网站平台,找到了两张拼凑的图形出处,原告主张两张图片拼凑而成的排列位置和方式是具有美术性创造的,我方主张我方产品的两张图片的排列位置和方式与涉案著作权不一样,是具有区别的,不构成侵权,最终庭审结束之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主动撤诉,并且第一时间解冻我方被冻结资金。
  • 2019-02-07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原告撤诉
    律师价值: 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以名为《塞尚艺术油画画册》,2018年5月3日以名为《幽兰森林系列》,2017年12月4日以名为《漫步春天》等作品向国家版权管理机关申请并取得了登记证书,原告以上述登记的美术作品于2018年8月向诸暨市人民法院对多个主体提起侵权之诉,调查期间原告登记的著作权证书基本都是借鉴他人作品有意剽窃,最终原告因著作权主体不适格撤诉,附上民事裁定书
  • 2017-08-07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原告撤诉
    律师价值: 原告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xx商贸有限公司、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庭审之前,我们仔细比对原告提供过来的证据材料文件,抓住对方证据材料准备不充分,对方的著作权的归属是不在杭州xx服饰有限公司名义下的,但是以原告的名义来起诉,出现著作权权属不清,原告不适格,迫使对方撤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 2017-07-24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原告胜诉
    律师价值: 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5日,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电视剧合作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电视连续剧《男人帮-朋友》,其中原告出资1200万元,被告xx公司出资4800万元,被告xx公司保证原告享有20%的投资收益,且被告xx公司应当在2016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投资及收益款项1440万元。上述合同订立时,作为被告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被告xx向原告出具《个人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对被告xx公司在《电视剧合作合同书》中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我方胜诉,附上民事判决书
  • 2021-06-23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涉案著作权地板彩膜表现为木纹样式,其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木纹的视觉观感上,通过对原始木纹样式素材进行组合、拼裁、排布并对其表面进行处理,包括对纹路、结疤的增删、修补及颜色效果和光泽度效果调整等系列操作,力图体现自然、流畅的木纹效果,这种设计本身的特点在于拼接和修饰,通过对画面效果的细微调整使木纹图案更加自然,体现的仍是自然界原有木纹的图案形态,本身的艺术表达过于简单,表现形式的独创性部分甚微,没有体现艺术家独特的观点与特殊的创造力,缺乏美术作品应具备的较高艺术审美感,因而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中的美术作品,最终
  • 2021-10-08
    • 代理方:被上诉方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主张案涉作品已经版权局版权登记,应受著作权保护。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之规定,作品自愿登记在于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此初步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该作品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人民法院有权基于初步证据对涉案作品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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