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茂庭”“鹿角巷”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不适格-萧山区人民法院允许原告撤诉(不用赔偿)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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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4920号之一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XXX号东宝日用品交易市场XXXX

      被告:杭州xxxxxx集聚区鹿角巷奶茶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xxxx座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奶茶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xxxx奶茶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奶茶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大伟

      人民陪审员    高亚文

人民陪审员    姚金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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