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雷德威尔公司的下的BREEDWELL商标被杭州经销商抢注-异议阶段提起异议申请结果不予注册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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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5771

 

34588785"BREEDWEL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布雷德威尔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鸿浩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鼎源鑫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布雷德威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鸿浩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4588785"BREEDWEL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BREEDWELL", 指定使用千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是异议人在中国的经销商,双方存在合同往来关系,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等规定。针对上述主张,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邮件及发票、聊天记录、律师函等证据材料,且被异议人未对异议人的上述证据提出反对意见。据此可以表明,异议人为"BREEDWELL" 商标的所有人,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曾有业务往来,被异议人理应知晓了异议人"BREEDWELL"商标的存在。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在先使用"BREED WELL"商标的情况下,仍在“服装”等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BREED WELL"商标的行为巳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588785"BREEDWEL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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