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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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绍兴市人民法院
  • ...
  • 2023-07-31
    • 代理方:原审第三人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我方主张诉争商标为引证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近,构成近似标志;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 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具有一定关联,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合,属于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两商标构成近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定维持一审判决,宣告涉案商标无效。
  • 2024-06-06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原告火星人集成灶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同业竞争者大量注册包含火星人的商标,在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交涉投诉发函等要求下架链接均无果的情况下,为快速震慑市场,通过提起侵害商标权为由在诉讼阶段认定火星人集成灶商标为驰名商标,截止二审结束被诉商标亦未被无效,相关诉请均得到法院支持,以此警示同行即使傍牌注册成功仍构成侵权,从而达到肃清市场的目的。
  • 2024-08-23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原告撤诉
    律师价值: 平行进出口商品,本质上为全球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国内经销进口商品,是否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判断原则为,对于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平行进口应当允许,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商标权人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或平行进口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则会构成侵权。附原告撤诉决定书
  • 2025-03-05
    • 代理方:申请方
    • 结果:商标被无效
    律师价值: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商标已注册且使用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商标已构成近似,我方在申请资料准备过程中,我们着重准备争议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相关公众对其的评价,是如何认知的,且他们在使用过程中如何故意混淆,恶意侵害我方申请人商标等证据。详见无效宣告决定书
  • 2025-03-11
    • 代理方:撤三申请人,复审申请人
    • 结果:成功撤销商标
    律师价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标申请人是否有真正的商业使用,商标权利人在撤三提供使用证据过程中,虽然提供了相关合同发票以及线上平台的使用,但是仔细审核以及调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像是各个部分拼凑的证据,因此在实际质证环节,我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验证及进一步调查,从而证明涉案商标确实未在使用,最终商评委支持我们的意见。
  • 2019-09-16
    • 代理方:提起撤三申请方
    • 结果:撤三成功
    律师价值: 委托人将商标名称发过来之后,进行商标查询工作,检索到在先有阻碍商标乐其雅申请在先,通过多方查找数据并了解情况,推测此商标权利人很有可能未使用过商标,并且此商标注册时间已经满三年,委托人听取我们的建议撤三加新申请同时进行,最终我方撤三申请成功,附上商标评审委决定书
  • 2019-09-19
    • 代理方:被无效方商标权利人
    • 结果:无效宣告答辩成功
    律师价值: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5日对第19932604号"JOINF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我局予以受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焦点间题一,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1、2, 引证商标的四、五申请注册日分别为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1月8日, 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2016年5月12日,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商标权利障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引证商标四、五在先商标权的主张, 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
  • 2020-10-26
    • 代理方:异议申请方
    • 结果:商标不予注册
    律师价值: 被异议人是异议方在中国的代理经销商,在合作后期因产品质量问题,异议申请人决定中止与被异议人的合作,被异议人基于这种情况,抢先一步在中国申请商标,在公告异议公示期内被布雷德威尔有限公司发现,遂提起商标异议,商标局认可了我方提供的代理关系证明材料以及被异议方知晓异议方商标的存在,最终决定:第34588785号“BREEDWELL”商标不予注册
  • 2020-10-26
    • 代理方:异议申请方
    • 结果:商标不予注册
    律师价值: 争议商标权利人实际是在美国硅谷完成了产品的研发,应中国活动的邀请,在中国区域宣传并介绍商标产品,活动结束之后回到了美国,未曾想被有心人士捕捉到商标信息,被抢先一步在中国申请,我们提出的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具有一定影响力虽没有被采纳,经我方深入核查,发现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部分商标已被不同企业提出异议,所以商标局认可了我方提出的“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的观点,驳回第30152565号“MIRRAVIZ”
  • 2020-12-02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原告创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10890277号 “创购“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2.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3.依法判令三被告在《浙江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30000元;5. 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2年5月申请注册第35类“创购”商标,商标局于2013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0890277号,其中核准的服务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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