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围绕核心点,经销商品与商标权利人在国内销售的商品无实质性差异,具有进口商品的合法来源,跨境国家与中国商标权利主体一致,未改变商标标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组织整理证据,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可被告行为基本认定平行进口,在法院组织沟通过程中,原告撤诉,附上撤诉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4645号
原告: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圣沛黎洛市(BG)24016,洛卡利塔罗斯皮诺[SANPELLEGRINOTERME(BG) LOCALITARUSPINO CAP24016,ITALY] 。
代表人:巴纳科索·埃奇奥(EzioBonaccorso)。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赛盟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QXJ83,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华瑞汇金中心2106室。
法定代表人:袁学婷,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7903153043,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P.A.)与杭州赛盟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P.A.)于 2024 年 8 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1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P.A.)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赛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P.A.)撤回对杭州赛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 元,减半收取13800 元,由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P.A.)负担。
审 判 员 李霞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