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出口圣培露水商品,被起诉侵害商标权,结果原告撤诉。0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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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点在于:平行进出口商品,本质上为全球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国内经销进口商品,是否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判断原则为,对于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平行进口应当允许,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商标权人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或平行进口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则会构成侵权。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围绕核心点,经销商品与商标权利人在国内销售的商品无实质性差异,具有进口商品的合法来源,跨境国家与中国商标权利主体一致,未改变商标标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组织整理证据,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可被告行为基本认定平行进口,在法院组织沟通过程中,原告撤诉,附上撤诉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4645

原告: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圣沛黎洛市(BG24016,洛卡利塔罗斯皮诺[SANPELLEGRINOTERME(BG)   LOCALITARUSPINO CAP24016ITALY]

代表人:巴纳科索·埃奇奥(EzioBonaccorso)。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赛盟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QXJ83,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华瑞汇金中心2106室。

法定代表人:袁学婷,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7903153043,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P.A.)与杭州赛盟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P.A.)于 2024 8 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1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P.A.)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赛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P.A.)撤回对杭州赛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 元,减半收取13800 元,由圣沛黎洛(SANPELLEGRINOS.P.A.)负担。

李霞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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