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0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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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第77093678好“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5065

 

申请人:杭州瑷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冯燕青律师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93678“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2254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 张玲

许文静

张蕾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业务

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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