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审判疑难问题解答(四)》的通知
19.被告在销售正品服装的店铺门头不当使用原告注册于服装类别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由于被告销售的商品系正品,不存在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问题,因此不构成对原告注册于服装类别的商标的侵害。但是被告在门头不当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容易使人误认为被告作为服装销售者与原告存在特许经营等关联关系,进而违法获取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故应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