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足迹: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福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
  •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绍兴市人民法院
  • ...
  • 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商标
    一、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包括: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 6、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
  • 不正当竞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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