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足迹: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福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
  •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绍兴市人民法院
  • ...
  • 2022-08-23
    • 代理方:被上诉方(原被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原告私自扣押我方商业往来商品,在著作权维权驳回诉求的情况下,又转而主张对方产品的型号具有一定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我方强势维护托人利益,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一一驳斥,从原告所提交的销售区域销售时间以及成交金额,宣传时间区域广度皆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终审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支持我方胜诉,驳回对方上诉,结果不侵权。
  • 2019-08-20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和解
    律师价值: 原告在提起我方被告起诉的时候,已有多家相同案件判决书,每家都判了6万,我们在接受客户委托的时候仔细比对证据材料,以及客户自身所卖产品与原告商标之前的区别,最终找到差异点以及证据材料的漏洞,建议客户积极应诉,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向原告支付了2.5万和解金,为我方委托人减少经济损失;并指导客户进行产品风险规避设计,为日后产品市场自由奠定基础。
  • 2019-08-20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应诉中
    律师价值: 与委托人沟通之后,我方查询原告的经营区域,仅限广东,但我方使用是在浙江嘉兴区域。原告为高端酒店,被告为普通小旅馆,两者受众完全不一致;且丹枫白露这四个字是某法国知名建筑,此4字的创作并非原告原创,不存在主观傍牌的现象,且被告公司名称核准中就有丹枫白露这四字,只是在使用过程中将这四字单独使用造成商标侵权的现象,我方积极应诉,争取最低赔偿金额,目前此案件还在等待开庭。
  • 2019-09-20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原告撤诉
    律师价值: 受三被告共同委托3个相同案件,原告同属一人,原告在最初的市场经营过程中不注重品牌的建立,一直在做市场营销推广,没有获得商标证书,著作权也存在诸多争议,市面上有差不多上百家不同的鹿头图案,各自都拥有较早时间发表证据,著作权在侵权认定过程中,如果在创立之初未受到原有著作权的启示或接触到其作品,两者即使是一样的著作权也是可以共存的,我们仔细比对证据的公开发表时间,发现我方拥有的著作权证书的登记完成时间早于原告所登记的发表时间,建议客户积极应诉,最终不负众望4个案件原告同时撤诉,附上民事裁定书
共 4 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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