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标准如何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争议焦点:一、企业制定的2012-054标准、2016-001标准、2016-202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二、XX2019-1号标准、XX2019-2号与2012-054标准、2016-001标准、2016-202标准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摘选判决书中法院判述:

    关于焦点二。2012-054号标准、2016-001号标准、2016-202号标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问题

    一、2012-054号标准、2016-001号标准、2016-202号标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上的“创造性”,我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程度”的要求仅限于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构思创作,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作品得来。2012-054号标准,主要适用于配置600MPa、630MPa级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的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既包括结构构件的内容,也包括相应高强钢筋的内容。从制定的背景看,该标准属于我国较早开展高强钢筋在高强混凝土中推广应用的文献;从该标准的内容看,2012-054号标准编制定稿前,必须开展大量的试验研究并进行理论分析;从该标准的效果看,其为高强钢筋混凝土推广应用做出了贡献,要点为试验研究(包括实验建筑物验证)、理论分析和后续工程实践的专业劳动,并取得了高强钢筋混凝土在实际工程中的可靠性应用。上述智力成果凝聚了作者在工程、科学领域的智慧结晶,系其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

    2016-202号标准,主要适用于配置600MPa级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的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是对2012-054号标准中600Mpa级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的相关技术规程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和迭代更新。2016-001号标准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用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主要内容是规定钢筋的术语、定义、分类、牌号、尺寸、外形、重量及标志等,是对2012-054号标准、2016-202号标准中涉及钢筋相关规定内容的汇总和迭代更新。

    原告认可2016-001号标准和2012-054号标准、2016-202号标准理论上具有延续性、相似性和相互关联性,2016-001号标准、2012-054号标准、2016-202号标准中所配置的600MPa和630MPa两种高强钢筋,均属于实践中尚无对应钢筋混凝土标准的创造性产品,且均可以采用上述标准实施应用。

    综上,2012-054号标准、2016-001号标准、2016-202号标准系原告独立创作完成,凝聚了原告的智力结晶。作为汇聚原告智力成果并以文本形式表现的规程标准,具有可复制性,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特征

    二、2012-054号标准、2016-001号标准、2016-202号标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从该条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决定、决议,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中,2012-054号标准属于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标准、2016-001号标准属于企业标准、2016-202号标准系江苏省地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实际上,2012-054号标准、2016-001号标准、2016-202号标准均系推荐性技术要求,其制定主体并非国家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和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综上,2012-054号标准、2016-001号标准、2016-202号标准符合作品特征,属于著作权法调整范畴,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焦点三。2012-054号标准、2016-001号标准、2016-202号标准,江苏天舜公司均为主编单位。江苏天舜公司以口头合同、实际交付的形式将2012-054号标准、2016-202号标准著作权转移至江苏森林公司,并由江苏森林公司完成作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江苏天舜公司作为主编单位,系著作权的权利人之一,其将相关权利授权转让给江苏森林公司,虽涉案标准上另有其他单位署名,但江苏天舜公司、江苏森林公司系其中的著作权人无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四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江苏天舜公司、江苏森林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放弃对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这一项诉讼请求,本案不涉及收益分配问题,江苏天舜公司、江苏森林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对侵害涉案标准著作权的行为有权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

    关于焦点四。2012-054标准和2016-202标准为高强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2016-001标准为钢筋标准。XX2019-2、XX2019-1标准均是关于635MPa高强钢筋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牌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要求、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方面的编撰。将安徽XX公司的被控侵权标准与原告标准进行比对:一、首先从文字表达看。XX2019-2标准同2016-202标准、XX2019-2标准与2012-054标准、XX2019-1标准与2016-001标准的语言表达均高度相似。二、从编写方式看,原、被吿标准的内容高度相似,被吿将原告标准的多个段落摘抄至自己标准的不同章节、部分内容调整后,排序、位置、编号仍完全一致;部分表格及序号的笔误也一致。例如:2019-2的表3.0.7与2016-202表3.0.4完全相同,但在文字表述引用该表格时,引用表3.0.4(即采用了2016-202的表格编号)。原告认可2016-001号标准、2012-054号标准、2016-202号标准具有相似性和延续性,因此XX2019-1号标准、XX2019-2一号与2012-054标准、2016-001标准、.2016-202标准间从文字表达角度存在大量的相似点。三、从独创性要素看,原告著作权重要的创造要点在于635MPa高强钢筋应用技术标准,XX2019-1号标准、XX2019-2号涉及的635MPa高强钢筋的应用技术标准,其应用技术标准并没有突破2012-054标准、2016-001标准、2016-202标准范畴。虽然工程技术领域的标准在逻辑结构、术语参数等方面存在共同的技术规范要求,但相关推荐性标准的编写在文本结构、语言表述上具有一定的创作空间,并非所有标准的编写都具有相同性,如安徽XX公司抗辩时所举的数项其他地方标准在与原告的标准文本结构、语言表述外观上即有明显的差异性,两者间相似度较低。另案涉著作权保护的焦点是高强钢筋的应用技术标准,而非高强钢筋的生产制造技术(体现标准所含技术要求内容的表达方式),故安徽XX公司抗辩主张其取得了相关的发明专利,但该发明专利并没有与安徽XX公司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实质关联,不能据此推定著作权丧失保护性。

    本案原、被告的涉案标准相似度极高,已超过标准化语言和结构的固有表达空间,且对比涉案标准的关键性独创点,安徽XX公司并没有突破江苏天舜公司、江苏森林公司编写标准中关于630MPa高强钢筋配置的方法,且江苏天舜公司、江苏森林公司的上述标准均已在被控侵权标准编写前对外公开发布,安徽XX公司作为同行辩称无接触与实际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XX2019-2标准、XX2019-1标准与2012-054标准、2016-001标准.2016-202构成实质性相似,安徽XX公司构成对江苏天舜公司、江苏森林公司涉案标准著作权的侵权。

    另关于安徽XX公司抗辩提出的问题:一、涉案江苏天舜公司、江苏森林公司标准中的630MPa高强钢筋的应用技术规程标准,应采用申请专利等方式进行保护,不再适用著作权予以保护的问题。江苏天舜公司、江苏森林公司主张其已申请“一种630MPa级高强热轧钢筋及其生产工艺”(专利号201310444163.4)、“一种630MPa级以上高强钢筋及其钢筋混凝土应用方法”(专利号201310593620.6)、“一种高强钢筋混凝土xxx201320225937.X,上述前两个专利的权利要求中除了用材料组分限定外,还同时以生产工艺去限定产品,如单独使用专利维权,在生产环节,难以获取生产者的具体工艺步骤、在流通环节难以确定生产者,且难以依据产品去确定生产工艺;而“一种高强钢筋混凝土梁”201320225937.X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具体限定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维权时同样存在无法接触、更无法获取设计图纸和资料、难以在施工进行时获取并固定混凝土梁的具体结构及组成,施工完毕后相关结构及组成又无法从外观来进行判断等困难。江苏天XX公司、江苏森xx公司因此选择将技术参数编制成涉案标准,同时也将相关技术方案和生产工艺申请专利,从不同层面全部保护知识产权。本院认为上述行为属于江苏天舜公司、江苏森林公司的正当权利,具有关联性的技术参数和技术特征可以使用不同的客体进行保护,涉案著作权相关权利不因关联技术方案获得专利受到影响。二、安徽XX公司已就与涉案著作权相关的技术申请专利。经审查,安徽XX公司专利号20181474120.X,"一种635MPa级高强热轧钢筋用钢”的发明专利,是权利要求范围具有特定参数和工艺步骤要求的加工方法,江苏天xx公司、江苏森xx公司主张的三个标准,内容涉及高强钢筋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牌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要求、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但并不涉及具体制造工艺和方法,且著作权保护的是具体作品的表达,而专利则是对具体技术方案的保护,两者属于不同范畴,专利权并不影响著作权的保护。综上,安徽XX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信。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原告主张被告的某项行为侵犯其数项权利,其享有数项请求权时,一般应从“请求权竞合”的概念出发,原则上被告只对原告产生一项民事责任,但原告对其数项请求权依据享有选择权,可以“择一行使”,也可以并行主张;并行主张时,他项请求权因其中某项请求权实现而消灭。当原告的数项请求权的规范构成“种属关系”,即规范竞合时,人民法院应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确定原告的请求权是否成立。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一般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著作权系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已认定安徽XX公司发布的标准侵害了江苏天舜公司、江苏森林公司的涉案标准的著作权,故对安徽XX公司的发布侵权标准的同一个行为不再重复适用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性不正当竞争条款予以评价。

    二、关于侵权责任。安徽XX公司未经许可,其发行的XX2019-2号标准、XX2019-1号标准侵害了江苏天xxx公司、江苏森xx公司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江苏天xx公司、江苏森xxx公司要求安徽XX公司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因江苏天xxx公司、江苏森xx公司未提供其因涉案著作权侵权造成商业信誉等方面的损失,其要求安徽XX公司在报刊、安徽XX公司网站、微信微博上主张登报道歉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返回首页
在线咨询 拨打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