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不正当竞争法定赔偿)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三)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混淆行为赔偿)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一)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商业贿赂赔偿)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虚假宣传赔偿)
    (一)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商业秘密赔偿)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有奖销售赔偿)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商业诋毁赔偿)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技术手段赔偿)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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