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优酷视频证据评价专利现有技术中新颖性和创造性-北知法院指导意见

          在专利无效宣告以及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中,对于网络用户在优酷视频或者其它第三方平台网站上传视频的证据是否可作为专利法中 “为公众所知”作为评价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专利无效和复审审理部以及北京知识产权在审理相关专利无效宣告及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以下为行政判决书中的节选:

         

          以下为:专利复审委意见
          证据为公证书原件及所附光盘,其内容是在优酷网页中搜索关键词得到相应视频,对其中由用户名为发布的名称为搜索词的是偶进行播放的证据保全。经核实,证据中涉及的优酷视频采集全程是在公证处进行,取证过程本身完整,没有明显瑕疵,故复审委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公证书中复制的公证认证文件及其所附光盘的真实性也予以确认。证据的视频上传者是用户,视频内容显示的是公司的产品,虽然第三人不认可该视频的真实性,但并没有提出合理的质疑理由,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复审委认为,优酷网站作为国内知名网站,其网站管理、数据操作的规范性应予以认可,该视频中所示的公司是韩国公司,目前并没有相关的证明表明视频的上传者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因而在无其它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为其网页内容未被任一修改,具有真实性。证据显示搜索词上传时间为早于专利申请日时间,在已确认证据中的视频具备真实性情况下,上传时间代表了该视频进入网络发布系统并得以发布时获得的服务器时间内,但经复审委调查,优酷视频可以由用户设置访问权限,可以设置为对任何人公开或仅对自己或附条件的公开,若仅对自己或附带条件的公开,则该视频信息的公开针对的是特定人,而非处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而且证据中视频的上传者是个人,无法从视频内容判断该视频是为了通过如广告宣传的目的未公众所知,鉴于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或充分的理由佐证证据中的视频的公开方式是否在上传之日起一直未发生过更改,因而无法确认证据中视频的上传时间即为上述视频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时间,故复审委对于该视频在所示发布时间即已被公开的主张不予认可,证据中视频所示产品无法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以下为: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意见
    通常而言,大多数视频网站都允许用户对于其上传视频是否允许不特定公众任一获取并播放提供隐私设置,例如公开、不公开或不显示在列表中,且允许用户随时变更隐私设置。在专利行政纠纷中,即便是经过公证的此类网络视频也仅能证明在公证时间点改视频是否公开,不能直接证明此类视频自上传至公证时的整个时间段是否公开的状态。然而,本院认为不应仅以此理由一概否定是此类网络视频的公开性,首先此类网络视频所显示的上传时间通常是客观且确定的,其次当事人在争议专利申请日前预先上传相关视频并处于对争议专利无效宣告的目的而变更视频隐私设置选项的情况,显然属于极低概率的时间,因此,在专利行政纠纷中对于类似网络视频公开与否的判断,应当以公证文书公证的视频公开情况为准,除非向对方提出证据证明该视频的隐私设置曾发生过变化以至该视频的公开状态不稳定。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的公证书显示在优酷网站由用户名发布的名称为的视频,是通过优酷网站的搜索功能获取的,该视频处于公开状态,且上传时间早于申请日,在第三人未提出有效发证的情况下,本院合理推定该视频在上传即已公开,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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