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害“硅胶灯(萌兔)”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现有技术抗辩不侵权-浙江省高院允许原审被告撤诉

    (不用赔偿)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终99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政,住浙江省平阳县海西镇长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蓝光电器厂,经营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溪东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政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蓝光电器厂(以下简称蓝光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全年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蓝光厂于2019年3月16日以于余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余政亦同意蓝光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蓝光厂在本案审理期限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审裁定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蓝光电器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蓝光电器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余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亦菲

    审判员    陈  为

    审判员    郭剑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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