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本文整理了关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即非公知性的认定规则并结合办案经验提出的相应辩护要点,希望对于读者朋友在遇到类似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有一定正向的启示作用,正确认识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方可从容应对。
首先大家需要清楚了解关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的定义:根据最高院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技术信息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其次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如何破解成公众知悉,根据最高院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它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技术信息的案件特点体现在:每一件技术秘密案件中的技术信息载体中的秘点均有所不同,从机械、电子、化工、生物、医学等每个都是专业的细分领域,但办案法官或检察官等基本为法学文科专业毕业,大部分无相关工科背景,因此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高度依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技术专家辅助。
对于该类鉴定意见内容的实质审查,应特别注意如下要点:
1.审查密点信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主张是否一致
秘密性鉴定报告应当且只能按照权利人主张的密点进行鉴定,应注意审查在秘密性鉴定之前是否有证明密点与商业信息一致的同一性鉴定意见。
2.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查新报告是否存在问题
应注意关键词、类似词、主分类号等的选取和数量与权利人主张密点的技术特征是否一致、查新日期是否在案发日期前、查新数据库是否涵盖主要数据库及关联技术领域、有无检索其它国外数据库、查新机构有无对技术进行拆分,区分不同模块单独进行查新检索等问题。
3.审查有无充分排查导致秘密性丧失的情形
从《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的情形看,秘密性鉴定在利用文献数据库进行检索外,还应当通过互联网、图书馆等公开信息渠道对与密点相同或相似的技术信息进行检索,如浏览相关行业期刊出版物、技术手册、教科书、收集相关展会资料等方式进行排查,并应附上检索过程及结论。
在对已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审查的基础上,还应当进行查看实物、信息检索、专业技术人员意见、了解案涉技术、技术比对的工作,分析全案证据,判断有无必要聘请鉴定机构对案涉技术信息重新检索和查新,能否挖掘出更多的公知技术。
4.申请专家辅助人佐证
申请专家辅助人佐证亦是办理该类案件的利器。办案人员在专业知识上的盲点决定了对该专业领域权威的依赖度高,通过该领域的顶尖专家对案涉技术信息的秘密性问题发表与鉴定意见不同的意见,指出其矛盾与不足所在,亦能有效助力案件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