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随着创新发展的持续推进,专利申请量已跃居全球第一,专利技术的价值也愈发得到市场及资本高度认可,相关技术无论是通过专利申请公开保护的,或通过技术秘密保护的未公开的部分,均为公司无形资产,对科创属性很强的企业来说,相关技术是企业发展命脉,同时相关相关技术信息的产出是通过公司各部门的技术研发人员的努力创造而来的,技术是公司的,但人才是在市场流动的,在人性欲望的驱使下,催生出各种技术被转移等案件情形,由此产生了相关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对于企业来说,在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不仅需要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权属案件的范畴,还可考虑通过专利无效策略来破局,具体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相适宜的诉讼策略。
一、技术开发合同专利权归属问题
【合同有约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合意。在这一过程中,“有约定从约定”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以满足各自的需求和利益。
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主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技术开发后的相关知识产权成果以及在此技术基础上再研发的成果归属于何方。
【合同未约定情形】
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归属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这意味着,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研究开发人员。
二、职务发明专利权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目前大部分关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的案件聚焦于,在原单位离职后1年内提交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纠纷,以下为笔者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整理的实务要点汇总,仅供参考:
(一)查明和认定技术方案初始来源的事实
专利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在专利申请之前,必定是有技术方案产生的痕迹,技术方案初始来源一般是从项目论证-立项-研发-改进-定项,之后才会申请专利,因此在此之间必定会留存有大量的资料,法院一般依据技术实施过程认定技术方案究竟是独立自主创造的,还是由原单位带出的。
(二)确认实际发明人
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所谓专利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法院一般依据发明人的履职经历、技术背景等,认定是否为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
(三)确认是否为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创造
即可以通过看专利申请日期,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与案涉专利代理机构沟通的技术交底书材料,可以确认时间以及创始发明人,以此确定是否为离职后1年内即已经形成,从而确认涉案专利与实际发明人是否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