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足迹: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福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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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绍兴市人民法院
  • ...
  • 不正当竞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 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不正当竞争法定赔偿)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三)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
  • 不正当竞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审判疑难问题解答(四)》的通知 19.被告在销售正品服装的店铺门头不当使用原告注册于服装类别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由于被告销售的商品系正品,不存在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问题,因此不构成对原告注册于服装类别的商标的侵害。但是被告在门头不当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容易使人误认为被告作为服装销售者与原告存在特许经营等关联关系,进而违法获取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秩序,故应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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