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律师聊“痞幼”是否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称

    今天来聊一聊 抖音千万机车女神博主痞幼,痞幼原名王镁幼,自入驻抖音平台之后,因其能驾驭多种机车迅速吸引了万千粉丝,,但我们今天不是要聊她是如何获得粉丝的喜爱,而是要聊聊“痞幼”二字是否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称,他人是否能随意使用“痞幼”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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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知识产权律师查询可以看到分别在2021年成立了两家以痞幼为商号的公司,分别是合肥痞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肥痞幼信息有限公司,其股东关系跟痞幼原名王镁幼没有一点关系,那像这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傍名牌的现象呢?在日常市场宣传推广的时候,是否会构成混淆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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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痞幼二字属于其艺名,从痞幼的视频获赞量3.4亿,粉丝2609.7万的数量来看,可以初步判断其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一年多大量的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商誉的特有艺名名称。
    而成立了带有痞幼二字的公司名称,虽说已经获得了市场主体的资质证明,但是如果日后企业在使用过程中突出商号“痞幼”二字,则较难辩驳自身使用行为的善意,往往会认为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利用他人知名度为自己获得市场交易机会,这种行为是有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风险的,日后有可能会面临需更改商号以及赔偿的风险。

    另经商标律师查询,痞幼二字有较多人群在在全类布局商标注册,但没一人注册成功该商标,该商标名称因违反一定的公序良俗的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审查员会认为会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驳回了该商标申请,北京大度庐山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虽进行了复审,提供了大量的使用证据来证明其知名度,试图证明自身商标使用的善意,但复审依然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继续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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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痞幼未注册成商标,那商家使用痞幼二字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呢?
    商标律师回复:未注册成的商标肯定是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但不正当竞争律师可要提醒各位商家,虽痞幼二字未注册成商标不构成侵权,但其在大量的使用证据面前,痞幼二字可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称,擅自使用会构成混淆行为,会造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可能会面临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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