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假浪胃仙之争-浅谈商业秘密之竞业限制

    前段时间在网络平台中闹的沸沸扬扬的真假浪胃仙事件,在这里就不交代事件的始末了,我们主要谈一谈此事件中,是否有触及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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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事件当中,律师注意到游絮有提到辞退的员工里是有签订竞业协议的,并如约支付了竞业限制的赔偿金,当然具体事实如何,因律师没有看到证据,这里不妄加揣测,假设该竞业限制协议成立并生效,那李杭泽招进去的员工是否属于违反了竞业限制条约呢?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上述真假浪胃仙事件中,明确有提到跟离职员工是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其离职员工在短时间内投奔到李杭泽公司工作,因李杭泽公司的经营性质与游絮经营性质是一致的,两者公司属于竞争关系,其次竞业限制一般不得超过2年,但是其员工在几个月之内选择入职,显然是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的,离职员工是负有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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