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1、一般侵害他人专利的赔偿标准: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二)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三)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四)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参考专利的技术难度、案件审理情况、律师费收费标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参加开庭的往返和住宿支出等因素确定(含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第三方支出维权费用);
    (五)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产品的价格、被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侵权范围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即在双方都无法确定利益损失,且案件属于一般侵权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在1万以上10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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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假冒他人专利的

    2.1 假冒他人专利的赔偿标准;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3 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情节严重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手段恶劣、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给专利人或国家造成重大损害的、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2.4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上述一般侵权赔偿数额确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 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3、不知情专利侵权的(经合理对价使用或销售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中国企业或公民未经中国保密审查,在国外申请专利,专利实质内容为泄露国际秘密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违反此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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