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似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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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2、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3、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3.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3.2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4、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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