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律师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有的有关其社会竞争和较大利益的,符合维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则的信息。从规模界定视点,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竞赛中所具有的未公布的知识产权,如公式、技巧、进程、规划、用具、样式、汇编信息等,从法律视点能够将商业秘密作为“秘要信息”或“秘要信息”的子集或样例。因为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各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并不一致,整体看来能够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界定:狭义上,商业秘密通常限定为工业适用技术,如工艺流程、配方、重要数据、规划图纸等;广义上,则除上述工业适用技术外,还包含了商业和办理方面的隐秘信息,如财务信息等等。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中,将商业秘密界说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力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际知识产权安排《反不正当竞赛示范法》对商业秘密的含义所作的界定为:“具备下列条件的信息才被确定为隐秘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确切结构或组合,它未被从事该类信息作业领域内的人们遍及知悉或简单取得;因为是隐秘而且有商业价值;权力人依据状况采纳了合理办法以坚持隐秘”。从各个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对商业秘密的界说来看,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揭露性
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是不为大众所知悉,例如可口可乐公司的饮料配方。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揭露的,对专利权甚至有揭露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力。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肯定的,不具有排他性。假如其他人以合法方法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榜首个人有着相同的位置。商业秘密的具有者既不能阻挠在他之前现已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挠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取得利益,取得竞赛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能够为权力人带来实践的利润。
4、期限维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力人的保密办法和其他人对此项隐秘的揭露。一项技术隐秘可能因为权力人保密办法得力和技术自身的使用价值而连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维护的期限。
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看,主要有三点要求:一是该信息不为大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揭露途径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力人对该信息采纳了保密办法。以上三点是判别商业秘密是否能够取得法律维护的重要判别标准,基本内含了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任何一个条件不能满意均以为不能取得法律的有用维护。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维护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维护起步较晚,在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我国规划商业秘密维护的法律主要有:《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赛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保守国家隐秘法》等,这些法律不同程度的对商业秘密维护有所触及,但均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维护的专门法律。例如,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赛法》中规则了商业秘密的概念、维护规模、构成条件、侵权行为;1995年出台的《关于禁止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则》中规则了有关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能够依职权主动处理有关商业秘密胶葛。可是跟着我国加入WTO,与有关国家和国际公约相比,我国的商业秘密维护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明显的缺少。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法规看,我国商业秘密法律维护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亟待加强。
榜首是维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过于涣散,除了没有专门的针对性法律外,许多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均有触及,可是很不完整,特别是许多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说也不一致,除了《反不正当竞赛法》对商业秘密有较为清晰的规则外,其他法律只是略有触及商业秘密的维护内容,并且缺少相应的可操作性。
第二是我国现有商业秘密法律维护体系对商业秘密的维护力度还很不够,因为商业秘密的特殊性,现有法律体系还不能清晰商业秘密的维护规模、刑事制裁、产业性质等基本问题,特别是跟着信息技术和知识创新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的规模不断扩大,一但产生侵权,简单在确定和处理办法上存在法律缺失。
第三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商业秘密维护缺少程序性的规则,商业秘密与专利相同是一种无形资产,可是相对于专利维护而言,商业秘密侵权产生后应当以何种程序进行维护,还缺少清晰的法律依据,在诉讼程序和举证环节均存在法律规则的缺失。针对上述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在听取法律界、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大众的意见后,在现行刑法典中清晰地规则了侵略商业秘密罪,建立了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并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临商业秘密进行维护,必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商业秘密维护的法律体系。
三、完善商业秘密法律维护体系的建议
跟着全球化进程的推动,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在商业秘密维护法律领域与国际接轨,依据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国际各国相关法律的发展状况,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维护法律体系。
1.进一步清晰商业秘密的法律位置
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特点现已广泛被国际各国所认同,许多国家均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全面而体系的法律维护,其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行法律,如美国的《一致商业秘密法》,二是涣散与其他法律,如德国的《避免不正当竞赛法》。尽管我国现已基本形成商业秘密的法律维护体系,但在法律位置、完善程度和可操作性方面还有必定距离,如对着商业秘密重要性的提高,应进一步提高对商业秘密维护法律的注重程度。
2、商业秘密的立法体系还有待完善
国际上,商业秘密维护法律的维护规模日益广泛,维护力度日益加强,法律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而我国的商业秘密维护法律、法规还主要是涣散在《反不正当竞赛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在维护的全面性、体系性和针对性上距离较大,更不用说和国际标准相接轨。因为商业秘密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存在确定上的误差和操作标准的缺失。因此,建议参照知识产权维护的法律制度,赶快出台针对商业秘密维护的单行法律,该法应包含商业秘密的本质条件、权力人的利益、维护办法、侵权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并规则损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构成及制裁方法,在民法中建立其产业权特点。
3.完善损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定刑
我国对侵略商业秘密罪的量刑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侵略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力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二是侵略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国际各国的刑法对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定刑虽然在形式上也是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种,但在量刑幅度上则丰厚的多,一般会依据其违法行为的社会损害程度、具体手段、方法的不同,其刑事责任也有差异。我国现行刑法对损害商业秘密违法的量刑层次过少,不利于对不同程度案件的处罚,应该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丰厚损害商业秘密行为的量刑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