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需要做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依企业需求而定,不同场景下做这份报告的原因差异很大,主要有以下几类:1.产品上市/出口前的“排查风险”;2.被指控侵权时的“应诉防御”;3.主动发起诉讼或谈判前的“弹药准备”,4.投融资、并购中的“尽职调查”;5.规避设计和技术研发的“导航”;6.海关备案、电商平台投诉等场景。
专利侵权分析的法律依据
1.《专利法》第64条【专利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发明或者产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3条【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功能性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全面覆盖原则】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3条【等同原则】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因此,按照侵权判定原则,如果全面覆盖原则不能认定侵权的话,应当考虑“等同侵权”是否成立。判定等同侵权要严格把握四要素论,即基本相同的手段,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捐献原则】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