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原告胜诉近似商标侵害商标权案

    10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0108民初2561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335111N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燕青,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宝柏,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XXXXXX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XXXX19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协盈电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18311A号商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E88MRX4

    经营者:陈奇,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XXXXXXXX2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9XXXXXX19

    被告:姜香妹,女,19XXXX1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东阳市白XXXXXX1XX单元1XX室,公民身份号码:3521XXXXXXXXX29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X,浙江麦迪(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XXX,浙江麦迪(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汪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xx,XX,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协盈电子商行、姜香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5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义乌市协盈电子商行、被告姜香妹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电池;

    二、被告义乌市协盈电子商行(经营者陈奇)于2023710日前支付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10万元;

    三、若被告义乌市协盈电子商行(经营者陈奇)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需再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倪晓花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孔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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