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权属案件抗辩思路与应诉策略

    商标权属纠纷,案件事由一般是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因私自转让系争商标所产生的纠纷,或者恶意窜通第三人转让系争商标,或恶意转让系争商标,依据的主要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相关法条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此项已被删除:(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以下为法院在审理不同商标权属案件的审理重点汇总:

    (一)对于诉讼时效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上述规定是对商标侵权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不是对商标权属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由于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其义务主体为不特定多数人。从绝对权、对世权的角度分析,确认商标权属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即意味着相关诉争主体无论是从何时知道系争商标被转让的,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随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商标权属的请求诉讼

     

    (二)系争商标转让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1、根据案件事实从而推定将系争商标转让行为是否为诉争主体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如诉争主体是否清楚了解商标注册证原件为谁持有,商标存续期间是否有地址或名称变更,是否及时处理相关变更登记,系争商标的使用状态情况如何,是否有对系争商标有提出过其它案件如商标撤三、商标无效申请、商标撤销等程序,从而去推定诉争主体是否知道商标注册证持有人是谁,且知道系争商标使用的情况。

    2、在诉讼之前,诉争主体是否向被告主张过返还商标注册证、停止使用或者支付商标使用费,是否对系争商标提出过权利消灭的商标案件申请或帮助等行为。从而去推定诉争主体是否以其行为表示认可系争商标转让行为。

     

    (三)相关利益人的证人证言

    相关利益人如公司其它股东,证人证言的内容与诉争主体举证的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如若能相互印证,即使是书面证言,不出庭作证,也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四)公司股东合伙关系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因此是否为合伙经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看是否构成股东合伙经营的事实,如股东合伙协议、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分红情况等

     

    (五)鉴定转让申请文件中的公章以及笔迹真假,是否为真实意思表达

    商标转让申请的文件中有《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转受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转受双方代理委托书、转让声明,其中申请书是需要转受让双方盖公章以及代理机构盖章,代理委托书也需要盖章,转让声明不仅需要转受让双方的公章,还需要转受让双方法人的签字,因此如若在确认公章以及相关法人未在上述文件上盖章和签字的话,可以向公安局申请公章鉴定以及笔迹鉴定,确认是否为真实印迹,以此辨别是真实意思表达,还是为恶意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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