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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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商标
    问: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如何起算? 答:《标准》对《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为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等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 商标
    商标权利人作为被侵权人的身份影响了其出具辨认意见的客观性,为弥补上述不足,应适用补强证据规则。辨认意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依据,必须和其他涉案证据互相印证,诸如涉案商品来源渠道、价格、涉案人账簿、通讯记录及相关陈述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辨认意见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若当事人有异议,执法机关应予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若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构成侵权,且证明力较强,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只有在涉案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辨认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才可将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 商标
    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统一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公安、法院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 商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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