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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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福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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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将《区分表》作为商标行政执法判定商品类似的重要参考,主要是为了保持商标确权及执法保护标准的一致性、稳定性,强化商标确权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区分表》中已明确类似群组的商品或者服务,执法部门在判定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关系时应当予以参照;针对《区分表》中没有包含或者新出现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相关原则进行综合判定。对于实践中执法机关遇有需要突破区分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以便统筹执法与确权环节的联动、一致保护。
  • 商标
    相同商标包含以下情形:文字商标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
  • 商标
    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中首次提出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在研究、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标准》规定了容易混淆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的;二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 商标
    答: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商标侵权行为,《标准》明确了相关行为的法律适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三是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
  • 商标
    免除销售商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二是销售商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三是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标准》针对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包括: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弄虚作假的;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是指涉案当事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对于因涉案当事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
  • 商标
    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应符合商业惯例,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权利范围内合理、善意使用。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恶意损害商标注册人权益、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应对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作出限制或禁止,以防止权利滥用。为有效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冲突,《标准》规定了保护合法在先权利的原则,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将外观设计、作品作为商标使用,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
  • 商标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其中企业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和企业字号冲突问题是执法部门面临的难点问题。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企业字号
  • 商标
    答:《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属纠纷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属存在争议”。在执法实践中,注册商标权的不稳定性会对商标行政执法结论的合法性产生重大影响,《标准》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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