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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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绍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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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8-24
    • 代理方:无效宣告申请方
    • 结果:无效宣告成功
    律师价值: 引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主张争议商标为纯文字“美院堡”,其中“美院”一般指“美术学院”,使用在指定的学校(教育)、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美术学院”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提供主体、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合议组最终支持我方,予以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 2023-07-31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被告在阿里巴巴及拼多多平台开设并授权多个店铺销售并许诺销售近似商标华量hualing电池,原告商标为huatai,原告主张被告涉案产品的包装采用的与原告涉案商标红白黑排列基本一致,且各元素的排列位置及大小构成基本相同,原告经过20余年的积极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支持我方诉请,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 2023-12-18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调解
    律师价值: 被告在义乌商贸城经营侵害我方原告huatai商标及电池装潢不正当竞争,虽被告在电池上标注的为huaXX,非与我方原告一模一样,但其电池包装上的颜色、字段排列顺序、黑色条线等设计均与我方华太电池一样,最终法院支持我方原告胜诉,在法院调解下赔偿10万。
  • 2025-03-11
    • 代理方:商标复审申请人
    • 结果:商标获得注册
    律师价值: 在收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之后,团队第一时间组织讨论会,针对引证商标与待复审商标之间的区别特点,团队成员逐一发表自己的观点,最终得出初步认为不近似的意见,在复审过程中我方重点整理复审商标名称及商标图形的来由,以及近似商标的名称及图形元素的区别特征资料,最终得到商评委的支持,予以本案商标初审公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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