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足迹: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福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
  •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绍兴市人民法院
  • ...
  • 2019-08-20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调解
    律师价值: 据了解我方委托人是韩国品牌正规的经销商购买,代购至国内。但是确实不了解斐乐品牌已由最初的意大利品牌全球分别售卖,大陆卖给了安踏集团,而韩国仍属于韩国斐乐。如此代购行为确实构成侵犯商标权。由于原告要求赔偿数额很高,无法和解,建议客户积极应诉,主动搜集证据,在我们的努力下法官认可了我方代购的事实,是法院同批FILA斐乐体育案件唯一承认代购身份,判赔金额最少的一家,且在一审结束之后积极和解,在多方协调下,最终和解金额远低于判赔金额。
  • 2019-07-22
    • 代理方:被无效方
    • 结果:无效宣告答辩成功
    律师价值: 布雷德威尔是一家美国BREEDWELL公司,此先并未申请商标,与杭州经销商在签订续约过程中产生了矛盾,从而决定放弃与其合作,此后发现在此经销商在中国申请了公司字号商标,找到我们寻求解决办法,建议异议申请,提交相关代理经销证明,以及在先使用证据,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支持了我方代理意见,决定不予注册此商标。
  • 2019-08-20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诉中
    律师价值: 据了解,我方原告比被告后取得商标注册证书,被告在原告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了商标使用证据,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先使用权是可以对抗后注册的商标权的。但是我方的需求是在使用的商标前面加上区别标识,如地域名称等,以做区别,这是受商标法保护的,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 2019-07-22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在天猫等电商平台上,中国的经销商发现存在同样品牌商标的松露酱产品,且包装与意大利乐琪雅的包装也基本一致,只是在包装盒上有细微差距,不仔细看还分辨不出,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受到消费者的投诉,说这次购买的产品与之前的口味有较大差距,基于此,委托方想找到相关生产厂家,遏制源头,委托我方开始维权,在案件中间调查过程中,也确实查到了相关厂家,已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方式处理,此案法院也最终支持我方代理意见,附上相关民事判决书。
  • 2021-02-24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不用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人在淘宝以及拼多多等电商平台自有经营雀之星清洁剂产品,在多年之前曾申请过雀友之星商标,原告因委托人曾申请过雀友之星,主张委托人属于恶意攀附知名商标,在案件沟通过程中得知,虽然雀友为知名商标,但实际在清洁剂商品中,我方委托人雀之星的商品在全网销量是排前的,远高于原告商标商品,申请的雀友之星商标也是在原代理机构的建议下申请的,并非主观恶意申请,实际经营过程中也从未使用过雀友二字,建议客户积极应诉,最终法院也支持了我方代理意见,结果不侵权。
  • 2021-03-04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我方代理原告商标华太huatai,被告主张用的是华乐huale,我方华太商标于1997年注册,且委托人投巨资在 CCTV1《东方时空》,CCTV2《中国财经报道》,CCTV4《走遍中国》,CCTV 新闻频道的《朝闻天下》《19:30天气预报》,CCTV3 的《欢乐中国行》《快乐驿站》等栏目上进行广告宣传,并成为央视强档栏目《星光大道》2009 年度总决赛选手奖品独家赞助商,2010 年度赞助商,在京沪高速上设立多处大幅路桥广告牌等,并获得了“国家免检产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 2021-03-17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服务零售类商标会比产品类商标更难发现以及取证,我方通过多次实地调查,对现场现状进行了取证固定,这个案件被告辩称他们有第35类的商标,但是实际上他们注册下来的服务只有药品批发零售的服务,其它服务都是被驳回的,实际是我方在先注册了销售、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且被告之前与我方人员接触过,被告盗取了我方发展方向,且将我方宣传的视频以及图片等大量的宣传,并请了多位明星加持办理过几次盛典晚会,造成市面都以为被告才是商标权利方,对我方造成重大影响,无法正常市场运营,遂起诉被告,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求。
  • 2021-06-11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商标权利人为意大利公司,在国内申请的商标,通过市场调查发现被告在平台上销售假冒商品,对方商品包装与我方商品包装几乎一模一样,只有商标再设计感上稍有差别,比我方商标印刷的更为粗糙,被告在平台上销售价格与我方产品价格一样,达到了以假乱真的情况,此案被告所销售商品为松露酱,因松露酱商品为非规范性商品,我方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只能挑选类似群组商品,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被告所销售商品与我方商标注册商品属于相同商品,支持我方胜诉
  • 2022-03-01
    • 代理方:第三人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原告申请的商标在我方代理之后,商标名称为高度近似,在市场上已构成了一定的混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了对原告申请商标的无效申请工作,认定对方是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提出相应证据,最终商评委支持我方,无效了该商标,原告不服,提起起诉,最终法院还是认可我方主张,驳回原告诉求,继续无效该商标,已注册的商标并不是不可撼动,只要是合理案由,都是可以主张自己的主张的。
  • 2022-03-28
    • 代理方:第三人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2016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在袜、皮带(服饰用)复审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由于在其余商品上未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诉争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商标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袜、皮裤带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共 24 条记录 123
在线咨询 拨打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