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足迹: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福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
  •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绍兴市人民法院
  • ...
  • 2017-03-27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和解
    律师价值: 杭州凯尔达公司研发了一款电焊机,获得了两个发明专利,因产品技术改进优良,在消费者的市场领域中获得良好的口碑,发现上海xx公司和上海xx公司都恶意仿制原告专利产品(其中上海xx已经是上市公司),并发现两家被告公司发展多家经销商在线下和线上各平台销售该产品,我方经过审慎调查,取证和鉴定,确认两被告产品技术特征落入我方专利权利要求,确认侵权,最终分别向杭州中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两被告顽强抵抗,向专利复审委提起三次无效宣告申请,并提请多位专家论证,以及专业机构鉴定,最终我方胜诉附上民事裁定书
  • 2020-05-11
    • 代理方:原审被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这个案件有望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针对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而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确定某一技术特征含义是否清楚,不能仅从字面上孤立的理解其含义,还应考量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进而确定上述技术特征的具体含义从而确定是否清楚。
  • 2019-10-30
    • 代理方:原告
    • 结果:原告胜诉
    律师价值: 我方委托人于2016年4月经原专利权人转让,取得申请日为1999年9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6日的名称为“谐振标签的制造方法和谐振标签”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被告于2016年3月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十八届中国零售业博览会上销售“防人体屏蔽防盗标签”系列产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同时,根据被告宣传资料显示,被告经营模式为制造商,主要以制造和批发的方式提供被控侵权产品。我方认诉求被告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最终我方胜诉,附上民
  • 2017-09-15
    • 代理方:原审原告
    • 结果:原审被告赔偿23万
    律师价值: 我方代理从2017年8月开始到2019年5月份,历时差不多两年时间,被告对我方专利提起了两次无效,我方在准备充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强有力抗辩,最终连续两次维持专利有效,二审庭审中再次现场勘验,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23万,虽说成功来的极其不易,但最重要的是真正的创造没有被辜负,附上民事判决书
  • 2017-09-15
    • 代理方:原审原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当一审法院作出事实不清的判决之后,应积极解决,为解决此案中产品与专利认定比对1、我们采取法院证据保全,当场进行技术比对;2、找鉴定公司鉴定技术工艺;从而二审胜诉,最终法院支持12万的损失,为上诉人赢得市场主导权及经济损失,附上民事判决书
  • 2015-10-28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据此,虽然被告认可其在互联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亦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的连接件由其制造,但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未落入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我方胜诉,附上民事判决书
  • 2015-07-11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原告撤诉
    律师价值: 委托人接到取暖器产品两起诉讼,一起是外观设计专利一起是实用新型专利,原告要求的赔偿虽然不多,但是被告这款产品销量很高,被告诉求继续生产制造销售,与被告沟通过程中拆解了此装置,发现产品内部结构装置相对来说简单非复杂性创造技术,经过我方多方寻找检索到了在先公开的结构专利文件,里面实质的内部结构与涉案专利是一样的,我方以在先现有技术要求原告撤诉,最终我方胜诉,附上民事裁定书
  • 2017-04-25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被告胜诉
    律师价值: 原告武义中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与被告方斌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文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被告方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认定此专利权属于非职务发明,继续维持方斌专利权有效 ,附上民事判决书
  • 2016-12-16
    • 代理方:被告
    • 结果:胜诉
    律师价值: 本案中,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同为取暖器。从最能表明涉案专利设计要点的主视图来看,其主体部分可以分为左侧的矩形条纹状散热片与右侧的控制面板。与被诉侵权产品相比,两者在位置分布及外围比例上相近似,但矩形散热片的设计特征主要取决于此类产品的散热功能,设计空间较小,而右侧的控制面板系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比两者右侧的控制面板,存在较大区别。涉案专利的控制面板有椭圆形跑道的装饰线并且其中下部有圆形控制钮,中间有横向双直线状的线条。最终法院支持我方产品与专利相比显著部分差异明显,结果不侵权,附上民
  • 2015-06-18
    • 代理方:第三方无效宣告申请人
    • 结果:(行政诉讼胜诉)
    律师价值: 原告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则权利要求2-8必然具备创造性,并在专利无效口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对被告有关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不持异议,也未对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提出其他理由和意见。鉴于本院已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原告主张权利要求2-8具备创造性的前提并不存在,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此专利无效成功,附上行政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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