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足迹:
法院足迹: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
  •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福州市知识产权法院
  •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
  • 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绍兴市人民法院
  • ...
  • 商标
    委托人在淘宝以及拼多多等电商平台自有经营雀之星清洁剂产品,在多年之前曾申请过雀友之星商标,原告因委托人曾申请过雀友之星,主张委托人属于恶意攀附知名商标,在案件沟通过程中得知,虽然雀友为知名商标,但实际在清洁剂商品中,我方委托人雀之星的商品在全网销量是排前的,远高于原告商标商品,申请的雀友之星商标也是在原代理机构的建议下申请的,并非主观恶意申请,实际经营过程中也从未使用过雀友二字,建议客户积极应诉,最终法院也支持了我方代理意见,结果不侵权。
  • 专利
    原告于2011年申请的名为卷扬启闭机的应急操作装置及闸门系统的发明专利,在前期比对专利与产品技术特征过程中,梳理出了的溢流阀以及油箱有很大区别,我方未有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所记载的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主张积极应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庭审理了三次,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审理,过程虽然波折了一点,但最终还是不负众望,法院判决结果是不侵权。
  • 专利
    在专利无效宣告以及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中,对于网络用户在优酷视频或者其它第三方平台网站上传视频的证据是否可作为专利法中 “为公众所知”作为评价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专利的新颖性与创造性。专利无效和复审审理部以及北京知识产权在审理相关专利无效宣告及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以下为行政判决书中的节选:
  • 专利
    与委托人在沟通过程中,得到一些案件信息,这个产品最早的时候是在德国,通过案件线索,我们找到一篇比专利更早的新浪微博,但由于微博图片手握切片器的部分结构被挡住,所以跟客户在分析案情的时候说明有风险,建议做专利检索,最终在我们的努力下找到一篇先于在中国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中关于切片器的结构权利要求中都叙述的很清楚,案件走向其实已经很明晰了,我方提供了在先微博以及在先实用专利授权文本给予法院,原告在开庭前自愿撤诉,最终为委托人重新赢得了市场,原告在实际起诉过程中是实用和外观都一起起诉的,附上相应民事裁定书
  • 专利
    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在于判断该信息是否处于社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需要结合微信用户情况、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等综合判断。如果基于现有证据不能够从朋友圈发布的内容明显看出用户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推广产品、具有产品销售广告的性质特征,则不应认为其处于社会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
  • 专利
    广东高院裁判观点:从钟子韩一审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可知,灯箱整体呈三角形以及产品由顶盖、面板、底盖三部分组成的设计巳被现有设计所披露,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显著特征在其面板的设计及灯珠排列方式。如前所述,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在面板的设计及灯珠排列方式方面恰恰存在较大区别,该区别特征属于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的部分,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 专利
    这个案件有望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针对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而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确定某一技术特征含义是否清楚,不能仅从字面上孤立的理解其含义,还应考量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进而确定上述技术特征的具体含义从而确定是否清楚。
  • 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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